案例名称:鲁甸县XX加油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
案例类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鲁甸县XX加油站开展二季度安全检查,发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情况。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加油站结合实际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规范安全经营。及时与局主要领导报告,建议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该加油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鲁甸县云能加油站作出罚款伍仟元(¥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该起案件说明对加油站的管理还不规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压得不实,主要负责人对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不够。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格依法监管,切实提升提高全县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水平。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