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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7 07:09


鲁政办发〔2018〕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鲁甸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鲁甸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鲁甸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张  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马真贤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兴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吴天梅  县委编办副主任

马运伟  县委政研室主任

孔  杰  县综治办主任

虎尊营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才智  县发改局副局长

蔡  辉  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  凯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国云  县民政局副局长

马真全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声武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石聪  县人社局副局长

      张  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广强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建飞  县卫计局副局长

丁世功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官鸿  县法制办副主任

周承兴  县扶贫办副主任

冯国凤  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陈维凡  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阮金泳  县工商联副主席

蒋  毅  县总工会副主席

龚  浦  县团委副书记

张馨月  县妇联副主席

罗桂花  县残联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马真贤兼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按对应岗位作出调整,并报联席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文。

二、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指导各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为牵头部门要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分工任务,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跨乡镇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五、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编办。整合优化现有资源,逐步加强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力量,确保未成年人救助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县委宣传部。指导新闻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推动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三)县综治办。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酌情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四)县委政研室。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和落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范畴。在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民增收、扶贫开发、兴边富民、县域经济发展等问题研究中重点关注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农民工及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及时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为联席会议及各成员单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参与县政府和联席会议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五)县发改局。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投入,督促建设,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县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和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认真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指导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能力。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做好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七)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派出所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酌情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八)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民政所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各乡镇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各乡镇民政所督促落实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全县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因监护缺失、遭受监护侵害需要临时照料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酌情给予奖励。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九)县司法局。指导各乡镇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县财政局。指导各乡镇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乡镇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县人社局。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通过为社会组织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支持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二)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三)县农业局。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四)县卫计局。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做好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卫生院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组织县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五)县国税局。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六)县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全面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宣传工作。指导各乡镇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

(十七)县统计局。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调查范围,配合民政部门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及生存发展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十八)县法制办。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家庭监护监督干预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推动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

(十九)县扶贫办。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二十)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家庭监护监督干预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一)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侵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县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县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切实履行关工委职能职责,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帮扶救助活动,协调推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之家和社区儿童活动中心建设,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一系列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四)县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亲情关爱。

(二十五)县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和困境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和困境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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