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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方案的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7 02:09



鲁政办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鲁甸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整方案

 

根据云南省新农合有关文件通知, 2011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4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6元,个人缴费30元。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农合统筹补偿工作,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卫发〔2011〕334号文件)及全市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认真测算分析,对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住院补偿比例

(一)起付线:乡级60元不变;县级由100元调整至150元,县外600元不变。

(二)补偿比例:乡级由70%调整至80%;县级由60%调整至70%;县外不作调整。

(三)封顶线:参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调整至5万元。对癌症、严重糖尿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等4种慢性、特殊性疾病的补偿封顶线提高至6万元。

二、增加特殊病住院补偿病种及补偿比例

(一)增加病种,增加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凡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

(二)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报销比例:乡级85%;县级75%;省、市级70%。

三、未作调整部分,按2011年原方案执行。

四、调整后的方案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以住院发票日期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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