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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鲁甸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鲁甸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鲁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9-07 01:09


鲁政办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鲁甸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鲁甸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昭通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市审计局  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昭民发〔2010〕59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坚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加强管理、改进服务,阳光操作、便捷利民,救急救难、病有所医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民政的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为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应保障。

三、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办公室、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定期会商、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负责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逐个申报审核并建立对象信息;对残联和老龄办提供的非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是否已享受城市低保进行复核,审批其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参保、参合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筹资和拨付;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负责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人员进行复核,为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对象、非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实,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办理参保手续。

残疾人联合会要负责对非城市低保对象的重度残疾人进行排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向民政部门申报,协同民政部门审核并建立对象信息。

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对城市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排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向民政部门申报,协同民政部门审核并建立对象信息。

审计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资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四、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三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内容。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兼顾门诊医疗救助,并以临时医疗救助、慈善援助为补充。住院救助主要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目前主要帮助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门诊费用。

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年救助封顶线。

(三)救助标准。

1.资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2.对农村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40元的门诊补助费。

3.开展民政临时大病医疗救助。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经报销城镇医保、新农合、团体医疗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在救助金有保障的条件下,由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住院费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按40%救助;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35%救助;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万元)的,按30%救助;超过2万元以上,经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协调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可给予一次性特殊救助。住院救助年内累计数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四)救助方式。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得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的同时,得到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团体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我县因条件所限,目前“一站式”结算方式暂定鲁甸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进行试点,采用手工操作模式,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以外医院就医的救助方式,沿用鲁财社〔2009〕2号和鲁财社〔2009〕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申请审批表,但救助标准以此实施办法为准。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在户口所在乡镇民政所索要填写《鲁甸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救助对象身份的确认,附上患者户口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出示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治疗的同时,及时向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出就诊通知书,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救助对象结账时,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团体医疗保险理赔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救助标准,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付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团体医疗保险理赔、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

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特殊病例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进行转院治疗,患者转院治疗后持医疗票据、转院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筹资监管

要强化政府责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将视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要加强对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的监管,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救助资金安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被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做好相关费用的减免、基本医疗报销、医疗救助、自付费用的结算等工作。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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