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鲁甸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0840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2312公顷;于2019年4月2日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鲁甸具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转用及一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9]0091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8554公顷,以上2个批次合计批准征收2个地块18.0866公顷集体土地。现将相关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鲁甸县2013年第二批次及2018 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部分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
茨院回族乡板板房村、和谐社区(详见被征收用地范围线及影像图)。
三、征地拆迁范围
(一)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鲁甸县2013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3)0840号)批准范围内,茨院乡和谐社区范围内土地4.2312公顷;
(二)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鲁甸县 2018 年度第四批
次城镇建设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991号)批准范围内,茨院乡板板房村范围内土地 13.8554公顷。
以上2个批次合计批准征收2个地块18.0866公顷集体土地。
四、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按照《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茨院商贸物流园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20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被征收用地范围线及影像图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