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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03-16 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办、局:

《鲁甸县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鲁甸县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下列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中小水电站,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监管。

第三条  鲁甸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健全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普法和科普宣传,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防雷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依法选定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职责

第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御雷电灾害职责:

(一)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

(三)开展防御雷电灾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制定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制度及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

(六)开展防御雷电灾害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在检测报告到期前30日内,重点单位应当重新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和维护制度,确定防御重点部位,编制防雷安全操作规程,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和雷电灾害避险指引。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每年雨季前至少应对雷电防护装置开展1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并于20日内将隐患整改情况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接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等防御工作。接收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更换。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检测报告、灾情等信息上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于每次开展检测和自查后将检测报告、自查记录、安全隐患等信息录入平台。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雷电灾害防御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前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分布图,雷电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文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三)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职责,包括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

(四)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防雷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雷安全责任书、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和维护制度、防雷安全操作规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雷电灾害报告制度。

(五)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

(六)需要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检查措施包括: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就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投入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档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防雷安全管理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清单逐项开展核查工作,必要时复制留档。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场所重点、关键区域,开展现场技术检查或核查。

第十八条  防雷安全检查方式包括: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抽查。

(二)专项检查。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联合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对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落实,以及近一年内有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十九条  防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安全专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防雷安全制度;建立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响应机制,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二)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运行状况,主要包括:安装并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测、定期维护、检测不合格的整改等情况。

(三)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主要包括: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四)防雷安全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防雷安全检查程序包括:

(一)编制方案。检查人员应当依照防雷安全年度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并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准备。对初次进行检查的单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地理位置、单位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对再次检查的单位,应当查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

(三)公示、告知制度。除依法不得对外公开的外,检查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前一般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送行政检查通知书,或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行政相对人能够接收到的方式通知行政相对人,告知检查依据、检查机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等情形,可以不通知。

(四)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件。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听取介绍并实施检查。结合有效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防雷重点部位的现场检查和记录。

(五)反馈情况。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对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检查人员在每次完成检查后,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简要载明检查人员、时间,重点单位名称地址、防雷安全联系人、防雷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隐患及整改时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点数、有效期和检测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所辖区域内的监管对象信息、监督检查动态信息、执法人员信息,以及防雷安全检查结果等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鲁甸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文件:《鲁甸县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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