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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2018-05-22 鲁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鲁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依法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全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四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所属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季节性用工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后二位。

第七条 保障金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缴纳,每年征期为9月、10月、11月,每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时到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如实申报缴纳,不得缓缴。在申报缴纳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地方税务局将所征缴的保障金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县级国库,即省级国库缴入10%,剩余9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县地方税务局每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从入库的残疾人保障金中核拨。

第八条 县残联应当配合好县地方税务局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县残联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县地方税务局。

第九条 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县财政局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并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县残联负责审核编制保障金预、决算,组织用好保障金,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保障金预、决算,监督检查本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原《鲁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18522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鲁甸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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