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城自建房排危整治暨自建房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鲁甸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3日印发了《鲁甸县城自建房排危整治暨自建房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鲁政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办法》内容,现对《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消除鲁甸县城自建房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管理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昭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昭通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鲁甸片区)等。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自建房的设计、自建房的审批、自建房的建设、自建房建设监管、自建房的竣工验收、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法律责任、其他事项、附则十一章31条。
《办法》包含十一章共31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1至5条)。明确了本实施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危房鉴定及自建房建设不予批准的情形等。适用范围方面:本办法适用范围原则为鲁甸县城,县城周边接壤点可根据建房管控需求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现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关于危房的鉴定方面: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或经住建部门认定)为C级的危房,依据产权人(使用人)意愿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或经住建部门认定)为D级的危房一律予以拆除重建,消除安全隐患。选择加固的,产权人(使用人)需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加固方案实施加固,不得擅自加固,加固后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明确了自建房建设不予批准的9种情形。
第二章:一般规定(包含6至8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新建自建房设计、建设应符合的规定条件;老城区民房建筑层数的规定等。关于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新建自建房设计、建设应符合的4条规定:
1.新区一期自建房总高不超过21米,层数不超过六层,新建自建房风貌应严格遵照审批方案建设;
2.新区二期(湖滨小区)自建房总高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七层,新建自建房风貌应严格遵照审批方案建设;
3.老城区自建房建筑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二层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地坪标高(正负零)为一级台阶入户(高于人行道外边界0.15米—0.2米),局部道路低洼地段允许二至三级台阶入户(高于人行道外边界0.3米—0.6米);
4.建筑基本风貌以嘟噜河为界划分为:老城区斜坡屋顶青瓦白墙木纹线条,新区平顶青瓦披檐白墙灰线条两种风貌。
关于老城区民房建筑层数应符合的5条规定:
1.道路宽度14米以上(含14米)的临街民房,建筑限高21米,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半;
2.道路红线宽度14米以下的临街自建房,建筑限高17.5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半;
3.背街背巷处自建房,一层层高不超3.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超3.3米,建筑限高13.5米,建筑层数不超四层;
4.半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下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半层之上不得新增建(构)筑物,半层之外露台应设置于临街一侧,且不得新增建(构)筑物;
5.街区内自建房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的规定要求留设通风、采光、建筑间距、消防等空间(或通道)。
第三章:自建房的设计(包含9至11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的设计要求,一是自建房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条件、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参照公建项目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设计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是建筑的经济指标、街景立面和外观风貌应参照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提供的外观风貌方案进行设计。
第四章:自建房的审批(包含12至17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的审批要求和流程,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拟建房屋所需相关资料等。
第五章:自建房的建设(包含18至20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的建设工期,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第二十条为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凡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或住建部门认定)为C、D级危房,自方案实施日起立即组织拆除重建或加固;对房屋拆除、加固期间,需申请公租房进行保障的住房困难群众,由县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六章:自建房建设监管(包含21至22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建设的监管工作。
第七章: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包含23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章: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包含24至25条)。主要明确了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九章:法律责任(包含26至28条)。主要明确了对违反本实施管理办法修建房屋;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居民自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等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十一章:其他事项和附则(包含29至31条)。主要明确了本实施管理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等。相关文件: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3〕3号)
相关文件: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甸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自建房排危整治暨自建房建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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