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壮大资源经济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盘活闲置矿产资源,提升矿产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按照《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六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三、实施“四个一批”(四)淘汰关闭一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必须依法实施关闭:2. 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有关规定且难以整改,或者位于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7〕44号),三、严格规划管控,规范开发行为:“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6、《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二、明确程序,规范运作:“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能通过相关部门联勘联审及生态环境综合评估,自然资源部门不能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并公告。
相关文件:〔2024〕第(2)号——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的通告.docx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