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5年3月2日,鲁甸县被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列为省级重点人民防空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办法〈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军区关于增加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云政发〔2015〕9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昭通市住建局 昭通市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昭住建联发〔2012〕29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确定的省级重点人民防空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开展好鲁甸县人民防空工作,结合鲁甸实际,特制定《鲁甸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工作目标
人民防空工作是涉及到人民安危的重要事项,为开展好鲁甸县人民防空工作,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建必建、应收必收”的原则,出台此规范性文件:一是为了督促未办理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已建项目补办人民防空审批;二是加强管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补办人民防空手续工作;三是为加强管理已取得立项审批未建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审批工作;四是为更好地为处于项目申报阶段的项目争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资金,争取在项目预算阶段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工程预算;五是为了让更多项目建设单位知晓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学习人民防空政策,参与人民防空事业。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第三条 适用范围
2015年3月2日(含)后取得立项审批的未建、在建、已建项目需要办理人民防空手续,之所以确定立项手续人民防空审批的界点是因为:1.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以在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阶段自主确定项目基建程序中的某个阶段为需要办理人民防空审批的界点(昭阳区是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通过为界点);2.对于正在报批的项目,人民防空在立项阶段介入,有助于项目建设单位争取人民防空工程预算,还有助于跟地勘单位协调,尤其针对因地质条件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地勘报告中明确是否适宜建设防空地下室,若以基建程序靠后的审批为界点,不利于以上工作的开展;3.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只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指标区。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以外的所有生产性建筑。
(二)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标准
1.10层以上(含10层)按地面首层配建防空地下室,是指按主楼面积配建,裙楼面积不算;
2.桩基承台顶面的埋置深度3米(含3米)意思是含板面大于或等于3米。
(三)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鲁甸县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准为:抗力等级6B级,防化等级丙级,为二级人员掩蔽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五)第九条内容解释
第九条 (二)按规定指标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是指9层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小于地面首层的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以地勘单位的地勘报告为准。
第九条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以地勘报告为准,且地勘报告上明确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安全的。地下管道密集需住建部门提供管网图为证,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一般是指建设项目地在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因开挖导致道路要长时间拥堵,或开挖会出现坍塌等安全性事故出现。
(六)第十条内容解释
第十条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若有省级政府部门明确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必须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七)第十一条内容解释
对以下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前提是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若因为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才能减免,能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且配建防空地下室是先决条件,只有在不能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才能减免。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