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鲁政行复不受字〔2024〕22号
申请人:唐X琼,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53212219XXXXXX0042,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号。
申请人:刘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53212219XXXXXX0035,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号附X号。
申请人:肖X英,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53212219XXXXXX0045,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号附X号。
被申请人:鲁甸县人民政府文屏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XXXXXX5137579G。
法定代表人:马旭灿。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粮贸街。
第三人:王X华,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51031119XXXXXX2915,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号附X号。
第三人:刘X翠,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53212219XXXXXX0026,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号附X号。
申请人称于2024年6月6日向鲁甸县人民政府文屏街道办事处邮寄了土地确权申请,要求将其与第三人王X华、刘X翠有争议的土地确权给申请人,鲁甸县人民政府文屏街道办事处一直未作出确权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向鲁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鲁甸县人民政府将位于鲁甸县文屏街道鲁甸县第二中学与鲁甸县电力公司旁边的土地:河边0.13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唐X元,南至沟,西至唐X成,北至刘X云;河边0.44亩,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唐X成,西至刘X大,北至唐X华的以上两块土地确权给申请人享有或者责令鲁甸县人民政府文屏街道办事处将涉及两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为申请人享有。
本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很明确的反映出对土地没有发包给申请人不服,要求将土地发包给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方式。本案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提供的证据均证实申请人与第三人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申请人能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发包给申请人,现在该土地在谁的名下,都要通过民事案件确认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行政机关再登记发证,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已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仅有调解的权利,并无确权的权利,故没有法律依据责令鲁甸县人民政府文屏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必须具备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基本情形,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承包土地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约定的民事合同,因此对于申请人与第三人王X华、刘X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指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向鲁甸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唐X琼、刘X、肖X英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附件: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鲁政行复不受字〔2024〕22号.docx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