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XX,女,1980年12月20日生,身份证号:532101198012XXXX24,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申请人:鲁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明礼,职务:局长。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鲁甸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鲁公(新)强戒决字〔2022〕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2022年9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鲁公(新)强戒决字〔2022〕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违法行为人系赛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由赛银很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赛XX的妻子马XX作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马XX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鲁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