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资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贯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鲁甸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鲁甸县卫生健康局、鲁甸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鲁甸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鲁甸县民政局、鲁甸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鲁甸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鲁甸县医疗保障局,鲁甸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与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鲁甸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二、机构设置情况
鲁甸县医保局内设机构:综合管理办公室、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价格管理股、基金监督管理股、规划财务法规股4个股所级内设机构。
三、领导分工
马黎娅 医保局局长。主持医保局全面工作。
纳雪 副局长。负责机关政务、工青妇及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综合管理办公室。
王明刚 党组成员、县医保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局党组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六、周日、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鲁甸县文屏街道保健路4号
联系方式:0870-8128188
主要负责人:马黎娅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